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善民一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08-06-02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陈卫芳与嘉善亭桥女人房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芳,嘉善亭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84号原告:陈卫芳。委托代理人:钱林华。被告:嘉善亭桥女人房屋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东波。委托代理人:颜伟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芳与被告嘉善亭桥女人房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因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嘉民一初字第18号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中的原告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与本案审理结果密切相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俞洁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