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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08-06-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374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沈沛敏、王晔。被告:赵某。原告王某甲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寿宝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晔,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后由于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且与他人有不轨行为,2007年5月起,夫妻开始分居生活,目前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被告赵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实,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在绍兴县福全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根据约定,被告落户于原告家,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年××月生育一女,名王某乙,现与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不久,原告怀疑被告参与赌博并与他人有不轨行为等问题致夫妻不和。2008年4月开始,被告居住工作单位宿舍,夫妻分居生活至今。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后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间虽因原告怀疑被告参与赌博并与他人有不轨行为等问题致夫妻不和,但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较短,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希望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范兰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