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08-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宋广民长安区郭杜街办张康村村民委员会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广民,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宋广民。被申请人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简称郭杜街办)张康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建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长安区郭杜街办张康村村民委员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长安区郭杜街办张康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长安区郭杜街办张康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潇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新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