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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三终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08-06-0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锡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良军、王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启智。上诉人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三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又以“其与被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己就该纠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等为由,于2008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王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