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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08-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浩拓与肖小花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张浩拓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民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2月1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小花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7)长民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