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08-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浩拓与肖小花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张浩拓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民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2月1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小花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7)长民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