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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东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08-06-0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熊仳慈与埃菲尔国际大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仳慈,埃菲尔国际大酒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东民初字第663号原告:熊仳慈,男,1963年5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系南昌市三建下岗职工,住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裘辉,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埃菲尔国际大酒店。住所地:南昌市榕门路滕王阁旁。法定代表人:王霖,该酒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仳慈诉被告埃菲尔国际大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仳慈于200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熊仳慈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仳慈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熊仳慈预交的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熊仳慈承担100元,退回原告100元。审判员  徐荣根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