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8-06-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延安定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新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延安定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210国道方泰小区3号楼2-502室。法定代表人余定昌,董事长。申请人延安定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8年4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张票面金额各为人民币50万元(共计100万元),收款人均为XXXX,出票日期均为2007年10月18日,票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延安定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文涛审 判 员 王 玮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