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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郓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08-06-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郓民初字第300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马某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高天增审 判 员  李光军人民陪审员  高国栋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梁尔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