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郓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08-06-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郓民初字第300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马某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高天增审 判 员 李光军人民陪审员 高国栋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梁尔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