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雁民初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08-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彭庆祥与涂春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庆祥,涂春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510号原告彭庆祥,男,汉族,1982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委托代理人文自进,男,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住。被告涂春平,住本市雁塔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庆祥诉被告涂春平房屋转租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庆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75元。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