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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平民一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08-06-19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王连芝与田丰亭、徐会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芝,田丰亭,徐会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平民一初字第1840号原告王连芝,女,1970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平度市祝沟镇田家庄村。被告田丰亭,男,1954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徐会芳,女,1953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18日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连芝负担。审判员  满文杰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