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昌宝民一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08-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唱某某与被告霍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唱某某,霍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宝民一初字第1079号原告唱某某,男被告霍某某,男原告唱某某与被告霍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唱某某于200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哲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明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