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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二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08-06-1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潘娥媚与陈钗迪、赵贤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钗迪,赵贤平,胡金凤,姜贤敏,方维银,杨典友,潘娥媚,张瑞清,章仁林,戴成旺,郑久波,汤可业,倪德荣,方庆荣,林瑞忠,葛明玉,葛连根,瞿维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二终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钗迪。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贤平。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金凤。上诉人(原审被告):姜贤敏。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维银。上述五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潘建宇。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典友。委托代理人:潘建宇。委托代理人:裴广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娥媚。委托代理人:许君鞅。原审被告:张瑞清。原审被告:章仁林。原审被告:戴成旺。原审被告:郑久波。原审被告:汤可业。原审被告:倪德荣。原审被告:方庆荣。原审被告:林瑞忠。原审被告:葛明玉。原审被告:葛连根。原审被告:瞿维龙。上诉人陈钗迪、赵贤平、胡金凤、姜贤敏、方维银、杨典友为与被上诉人潘娥媚、原审被告张瑞清、章仁林、戴成旺、郑久波、汤可业、倪德荣、方庆荣、林瑞忠、葛明玉、葛连根、瞿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温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忠良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徐向红、章青山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温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800元退回陈钗迪、赵贤平、胡金凤、姜贤敏、方维银、杨典友。审 判 长  何忠良代理审判员  徐向红代理审判员  章青山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