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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08-06-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赵高峰、郭文婷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高峰,郭文婷,赵攀,刘可,耿坚,谢拓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灞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高峰,农民。被告人郭文婷,无业。辩护人张保玉,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攀,农民。被告人刘可,农民。被告人耿坚,无业。辩护人李年,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拓,农民。上列六名被告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8)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高峰、郭文婷、赵攀、耿坚、刘可、谢拓犯抢劫罪,于2008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高峰、郭文婷、赵攀、耿坚、刘可、谢拓,郭文婷的辩护人张保玉,耿坚的辩护人李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赵高峰、郭文婷、赵攀、耿坚、刘可、谢拓事先预谋抢劫。2007年11月5日,郭文婷将网友杨宏平骗至长安区炮里乡赵顶村,被赵高峰、赵攀、耿坚、刘可、谢拓持刀挟持到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南江村废弃的窑洞内,威胁杨宏平交出中信银行卡和密码,并抢走现金200余元和一部价值783元的诺基亚6670型手机。郭文婷用杨宏平的信用卡在纺织城秋林公司购买价值5000元的黄金饰品,销赃得款3500元,已挥霍。二、2007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郭文婷将网友李磊骗至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神峪寺沟村公路上,被赵高峰、赵攀、耿坚、刘可、谢拓持刀挟持到南江村废弃的窑洞内,抢走李磊的商业银行卡、一块价值15480元的欧米茄手表和一部价值3412元的多普达830型手机。后郭文婷从纬什街自动取款机取走李磊卡内的16500元。为证明所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定六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六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郭文婷辩护人的意见是,郭文婷未参与预谋,是在赵高峰的威胁下实施的抢劫行为,是胁从犯;在公安人员尚未掌握本人罪行的情况下主动予以供述,有自首情节;郭文婷能协助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且按其作用不应排在第二位,建议对其减轻处罚。耿坚辩护人的意见是,耿坚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刘可、谢拓轻,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赵高峰、郭文婷、赵攀、耿坚、刘可、谢拓预谋抢劫。2007年11月5日下午4时许,郭文婷将网友杨宏平骗至事先踩好点的长安区炮里乡赵顶村,谢拓驾驶租赁来的汽车载赵高峰、赵攀、耿坚、刘可赶到,撞坏杨宏平所驾车辆的观后镜。待杨宏平下车后,刘可、耿坚持砍刀和赵攀将杨宏平逼上车,杨宏平反抗时,被赵高峰用弯刀捅伤臀部。杨宏平被挟持到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南江村一废弃窑洞内进行控制。途中,赵高峰抢走杨宏平现金200余元、两部诺基亚手机和中信银行卡,并逼问出银行卡的密码。谢拓驾车载郭文婷到纺织城秋林公司,郭文婷用杨宏平的信用卡购买了黄金饰品等物,共计价值5000余元。赃物被赵高峰和赵攀变卖,得款和所抢赃款一起被挥霍。破案后追回一部诺基亚6670型手机,已发还给失主。经鉴定,诺基亚6670型手机价值78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杨宏平陈述和辨认笔录证明,2007年11月5日下午4点,他开车送网友郭文婷和一个女孩,被谢拓开的一辆白色车撞了,先后下来四个小伙逼他上了自己的车。左右各有一个小伙持刀架在他脖子上,坐在副驾驶位的赵高峰要走他的钱包和两部手机,包内有200余元钱和银行卡,还要走了银行卡的密码。他被两个持刀的小伙带到南江村一窑洞,赵高峰打电话联系取钱的事。钱取走后,那些人脱光他的衣服跑了。又证明,赵高峰讲是其用刀捅伤他臀部的。2、诊断证明书证明,杨宏平左臀部有刀伤,颈部软组织有挫擦伤。3、001610153110073号银联卡的客户签购单证明,2007年11月5日18时许,该卡被消费了黄金饰品等物共计5081.1元。郭文婷辨认后指出持卡人的名字是她签的。4、提取记录证明,2007年12月7日,公安人员从南梢门酒店将韩卫抓获,提取到杨宏平被抢的诺基亚6670手机一部。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诺基亚6670型手机价值783元。6、韩卫证言证明,赵高峰于11月2日前后,从他那租了一辆白色捷达汽车,还车时给了他一部诺基亚6670型手机。7、被告人指认现场记录和照片证明,他们将杨宏平从长安区赵顶村水泥路劫持到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南江村废弃的窑洞。8、赵高峰供述证明,2007年11月5日,他让郭文婷和刘莎将网友约到炮里乡赵顶村。谢拓驾驶租来的车辆撞了那男子的车,刘可、耿坚持刀和赵攀逼那男子上车,那男子反抗时,被他用一把弯刀捅伤臀部。上车后,他抢走了那男子的两部手机,一个装有200余元现金和两张中信银行卡的钱包,并要走密码。之后,他、赵攀、耿坚和刘可将被害人带到南江村的窑洞控制,谢拓开车拉郭文婷到纺织城秋林公司买黄金饰品等物。黄金饰品被他和赵攀变卖,赃款均被挥霍,所抢手机给了韩卫。又供称,他是头,同伙都听他的。郭文婷还供述案发前,她和赵高峰、赵攀、谢拓一起去长安区炮顶村看的地方。郭文婷、赵攀、耿坚、刘可、谢拓对抢劫事实供认不讳。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二、2007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郭文婷又将网友李磊骗到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神峪寺沟村公路上,赵高峰、赵攀、耿坚、刘可、谢拓随后驾车赶到,赵攀、刘可持砍刀和赵高峰将李磊挟持到车上,拉到前次抢劫的窑洞。途中,刘可和耿坚持刀威逼李磊,李磊反抗时抓刀,致左手伸肌腱断裂。赵高峰抢走李磊的商业银行卡和一块欧米茄手表、一部多普达830手机。后由谢拓驾车到纬什街,郭文婷通过自动取款机取走李磊卡内的16000余元,交给赵高峰,已挥霍。破案后,从赵高峰处追回被抢的手表和手机,已发还失主。经鉴定,欧米茄手表价值15480元,多普达830型手机价值2412元。又查明,公安人员先找到韩卫,从其身上查获杨宏平的手机,又在其带领下,从酒店将赵高峰、郭文婷抓获,赵、郭二人又配合公安人员将谢拓、刘可抓获。赵高峰又通过电话约耿坚、赵攀见面,公安人员在赵高峰、郭文婷、谢拓、刘可的配合下分别将耿坚、赵攀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李磊陈述和辨认笔录证明,2007年11月22日晚,他在网上认识了郭文婷,并见了面。11月23日晚,郭文婷说要见朋友,带他到一个偏僻的地方,过来一辆没牌照的车,下来三个小伙持刀将他劫持到车上,左右各有一个小伙持刀威胁他。他抓右边小伙的刀时手被划伤,手机也被抢走。到一个窑洞后,有两个小伙用刀架在他脖子上。他把钱包、手表、银行卡和密码给了赵高峰,赵高峰还威胁说密码不对就砍了他。2、门诊病历和诊断证明书证明,李磊左手伸肌腱断裂。3、提取记录证明,韩卫带领公安人员将赵高峰、郭文婷抓获,从赵高峰身上提取到被抢的欧米茄手表和多普达手机。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的欧米茄手表价值15480元,多普达830型手机价值2412元。5、西安市商业银行咸宁路支行出具的活期历史明细单证明,2007年11月23日,200290210003648卡上被取走现金16683元。6、韩卫证言证明,赵高峰于11月20日前后,从他那租了一辆伊兰特汽车。7、赵高峰供述证明,2007年11月22日晚,他让郭文婷上网找目标,郭文婷和一个男子聊天并见面。他问情况怎么样,郭说还可以,指比较有钱。第二天晚上,郭文婷约那男子到神寺沟。9点多给他打电话,他、赵攀、耿坚、刘可坐谢拓驾驶的车辆过去,刘可和一个人用刀架在那男子的脖子上,将那男子拉上车。那男子交出钱包,包内有银行卡,手机是反抗时掉在地上的,手表是他让卸下来的。那男子反抗,抓刀时手被划伤,刘可的手也受伤了。到窑洞后,他把卡给了郭文婷,让其和谢拓去取钱,取回后给他了16000余元。又供述,郭文婷见李磊后说不想干了,他用好话劝,也吓唬说要打,还要找其和家人的事。郭文婷供述内容与此一致。赵攀供述他先拿刀架在李磊的脖子上,将其挟持到车上,就把刀交给耿坚,另一把刀刘可拿着。其余供述内容与赵高峰的一致。耿坚供述内容与赵攀的一致。刘可、谢拓也对抢劫事实供认不讳。赵攀、耿坚、刘可、谢拓证明,赵高峰、郭文婷是同居关系,经常高高兴兴地在一起,没有见过和听说过赵高峰威胁郭文婷。8、公安机关出具的材料证明,在韩卫的带领下,公安人员将赵高峰、郭文婷抓获,赵、郭二人又配合公安人员在旅社将谢拓、刘可抓获。之后,赵高峰又通过电话约耿坚、赵攀见面,在赵高峰、郭文婷、谢拓、刘可带领下分别将耿坚、赵攀抓获。9、户籍材料证明各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上列证据中,关于赵高峰和郭文婷供述赵高峰用言语威胁郭文婷的情节,缺乏其它证据印证,不予认定,其余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高峰、郭文婷、赵攀、耿坚、刘可、谢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六名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高峰、郭文婷、赵攀、耿坚、刘可在共同犯罪中分别或结伙实施了引诱被告人、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抢劫和提取赃款的作用,系主要实行犯。郭文婷和耿坚的辩护人称两人系从犯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唯被告人赵高峰、郭文婷、刘可、谢拓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赵高峰用言语对郭文婷进行威胁的情节,仅有赵、郭二人的供述,且同伙均予以否认,不足以证明郭文婷的精神上受到强制。纵观郭文婷在本案中的态度也比较积极,在完全有机会放弃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却主动实施了引诱被害人、提取赃款的行为,还参与挥霍赃款,不属于胁从犯。辩护人的此点意见不予采纳。郭文婷在本案中的作用仅次于赵高峰,将其列为第二并无不妥;郭文婷在案发前还参与踩点,证明其对抢劫行为是知情的;公安机关已经发觉了两起抢劫事实,并从韩卫处起获了部分赃物,并在其带领下将郭文婷抓获,郭文婷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耿坚在犯罪中无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要求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谢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又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高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8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郭文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8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赵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8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刘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8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耿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8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谢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8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屈红英人民陪审员  卞森洲人民陪审员  闫金侠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江蕾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