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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法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08-06-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关纪红诉西安嘉丰制衣工贸公司集资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561号原告关纪红诉被告西安嘉丰制衣工贸公司集资款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民三终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西安嘉丰制衣工贸公司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关纪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嘉丰制衣工贸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西安嘉丰制衣工贸公司拆迁补偿款10504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