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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古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08-06-19

公开日期: 2019-12-15

案件名称

王文照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古交市人民检察院;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王文照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08)古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古交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男,1945年5月4日出生,打工,住古交市腾飞路18号(系死者张某的丈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2,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个体司机,住古交市腾飞路18号(系死者张某的次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3,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厨师,住古交市腾飞路18号(系死者张某的三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4,男,1997年1月7日出生,学生,住古交市腾飞路18号(系死者张某的孙子)。被告人王文照,又名王三则,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于山西省娄烦县杜交曲镇举策马村,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古交市川东一条开发公司1号宿舍楼2单元1层3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4月8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交市看守所。辩护人常保军,山西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刑诉(200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照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弓振亮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赵某2、赵某4,被告人王文照及其辩护人常保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8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文照驾驶×××号昌河牌微型小客车在古交市腾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古交市物资公司门前时,将由南向北穿越公路的行人被害人张某撞倒,致张某死亡。经责任认定,王文照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2、王文照驾驶证复印件。3、王文照户籍证明。4、被告人王文照的供述。5、交通事故认定书。6、法医学检验报告。7、张某的户籍证明。8、交通事故报案登记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文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章行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诉称,由于被告人王文照驾车将张某撞死,故请求法院在追究被告人王文照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人王文照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二十六万元。原告方当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古交市桃园街道腾飞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两份。2、四原告人的户口复印件。3、赵某1的工资证明。被告人王文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原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答辩称,愿意适当赔偿原告人。被告人王文照的辩护人辩护认为,王文照交通肇事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明显不合理,王文照不应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故请法院根据事故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和作用大小放弃明显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客观、公正地认定双方对事故负有的责任,判处被告人王文照无罪。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8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文照驾驶自购的×××号“昌河”牌微型小客车,在古交市腾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古交市物资公司门前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出生于1955年2月2日)撞倒,致张某死亡。经古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文照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赵某1、张某夫妇于1991年5月在古交市腾飞路社区五家咀坡购置房产,张某生前一直在该处居住。另外由于赵某1、张某的长子赵永刚意外身亡,赵永刚的儿子赵某4一直随赵某1、张某生活。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文照的供述:2008年4月8日10时50分许,我驾驶自购的×××号昌河车途经古交市腾飞路时,在车前方有一老太太横穿马路,我看到后就往右打方向并踩刹车,结果我车的左前部将老太太撞倒,摔倒在路右侧花池边,我下车就抢救老太太,并让路边的人打120,120救护人员来了检查后说人已不行了。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事故发生现场状况。3、被告人王文照的驾驶证复印件,证实王文照是有证驾驶。4、法医学检验报告,证实张某符合车祸致颅脑开放性而死亡。5、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王文照负事故全部责任。6、古交市桃园街道办腾飞路社区居委会证明,证实赵某1、张某夫妇于1991年5月在古交市腾飞路社区王家咀坡购置房产,一直居住在该处;赵某1、张某的长子赵永刚意外身亡,赵永刚的儿子赵某4随赵某1、张某一直生活。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其无罪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王文照发生致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死者张某生前长期在城镇居住,故王文照应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为11565元×20年=231300元;原告人赵某4实际随赵某1和张某生活,是张某生前的实际被扶养人,故王文照应赔偿赵某4被扶养人生活费8102元×7年÷2人=28357元。另外丧葬费为21525元÷12个月×6个月=10762.5元,以上费用共计270419.5元。但鉴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当庭变更为26万元,故被告人王文照应赔偿四原告人的各项费用总计2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文照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8日起至2010年10月7日止)。二、被告人王文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二十六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武绪良审 判 员  张恩忠人民陪审员  闫健江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