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08-06-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莫苗根、虞阿多与王永潮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苗根,虞阿多,王永潮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052号原告:莫苗根。委托代理人:邹美雅,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虞阿多。被告:王永潮。本院在审理原告莫苗根、虞阿多诉被告王永潮相邻纠纷一案中,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二原告于200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莫苗根、虞阿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莫苗根、虞阿多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