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一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08-06-1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毛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868号原告毛某。委托代理人余学军。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0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完全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