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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莲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08-06-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邢战军与被告邢亚力、雷秋雯、邢菲、李纯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邢战军;邢亚力;雷秋雯;邢菲;李纯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初字第623号原告邢战军,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程程,陕西徐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亚力,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雷秋雯,女,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邢菲,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纯,女,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亚林,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战军与被告邢亚力、雷秋雯、邢菲、李纯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战军于200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原告承担500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何 欢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铁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