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08-06-1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明与祝春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祝春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张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小萍,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宝雅,原告之母。被告祝春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诉被告祝春雷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