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08-06-1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明与祝春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祝春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张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小萍,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宝雅,原告之母。被告祝春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诉被告祝春雷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