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08-06-17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黄健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善刑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健(别名:黄小卡,绰号:卡子)。2001年7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2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08年2月20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8)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健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08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持公诉,被告人黄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7日下午,为争夺赌场地盘,被告人黄健在乔康(另案处理)的纠集下,伙同陆亚乔、张海军、王苏洲(均已判刑)等人,持刀至嘉善县西塘镇南塘桥东堍一露天赌场,对正在赌博的人随意殴打,将张冬浩和谭高华砍伤。经嘉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冬浩此次损伤已构成轻伤。以上事实,被告人黄健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嘉善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证人乔永伟、张海军、乔建的证言、同案犯王苏洲、陆亚乔的供述、被害人张冬浩、谭高华的陈述、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健伙同他人持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黄健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健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2月20日起至2010年5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振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