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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申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8-06-1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凌洁与汪丽英、周定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凌洁,汪丽英,周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申字第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凌洁。委托代理人:陈海滨。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汪丽英。委托代理人:金海文。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定东。再审申请人凌洁因与被申请人汪丽英、周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7年4月16日作出的(2007)越民二初字第7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凌洁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周定东系夫妻关系,周定东曾向汪丽英借款30万元,归还了10万元,在征得汪丽英同意后,尚有20万元挂帐。后汪丽英向原审法院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并未出席,也未授权周定东签署任何法律文书,但调解过程中周定东擅自代申请人签署了调解协议,违反调解的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当依法提起再审。另原审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当行为。再审被申请人汪丽英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本院组织的询问中称: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调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执行程序也是依法进行。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于2007年4月16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本案各方当事人均在场,其中凌洁由特别授权代理人周定东代为出席。调解协议和民事调解书上,凌洁一方均由周定东作为代理人签署姓名。另查明:凌洁于2007年3月30日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载明其授权周定东代表其参加关于汪丽英一案的诉讼活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及反诉,签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等。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周定东作为凌洁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代凌洁参加诉讼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其作为代理人代凌洁在调解协议和民事调解书上签署姓名的行为亦在凌洁的授权范围内。故凌洁关于原审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执行问题的争执不属本案再审审查范围。综上,再审申请人凌洁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凌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袁小梁审判员  傅樟源审判员  陆卫东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越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