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麟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08-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朱三德与张军林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麟执字第92-1号申请人朱某某,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朱某某与张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0)麟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某某于200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无履行能力,申请人朱某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于2000年12月18日依法中止执行。2007年8月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之规定,依法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仍旧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履行了865元。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2565元,已执行865元,未执行标的1700元及利息。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0)麟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XX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