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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温龙行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08-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温州圣马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温州圣马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温龙行执字第138号申请人: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法定代表人:吴一新,局长。被执行人:温州圣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朱春祥,经理。申请人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温州圣马服饰有限公司罚款23000元一案,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温龙)质技监稽罚字(2007)0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8年1月29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停止生产经营,查询其银行帐户后予以扣划6500元,申请人认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申请人有违法生产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温龙行执字第138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文忠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祁 恒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温龙行执字第138号申请人: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汤家桥南路质检大楼。法定代表人:吴一新,局长。被执行人:温州圣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机场大道2218号。法定代表人:朱春祥,经理。申请人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温州圣马服饰有限公司罚款23000元一案,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温龙)质技监稽罚字(2007)0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8年1月29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停止生产经营,查询其银行帐户后予以扣划6500元,申请人认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申请人有违法生产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温龙行执字第138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郑文忠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祁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