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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2647号

裁判日期: 2008-06-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宏伟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O五研究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O五研究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647号原告李宏伟,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O五研究所,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一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赪石,该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伟与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O五研究所就业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伟于2008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尹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