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08-06-17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市众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嘉善宇华箱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众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嘉善宇华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674号原告:嘉兴市众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农庄村20组。法定代表人:庄金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海明,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宇华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马志鹃,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众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宇华箱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众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众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众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498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诉讼费1018元,由原告嘉兴市众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