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麟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08-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林生与刘红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麟执字第32-1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麟游县酒厂。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于2002年6月6日裁定中止执行。2008年初在清理积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仍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300元,未得到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麟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侯虎勤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瑞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