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08-06-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俞秋琴、陈红英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谢志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俞秋琴,陈红英,杨峰,刘小航,谢志祥,杨仲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尤程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海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秋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红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航。上述四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孟行。上述四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生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志祥,现羁押于诸暨市公安局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仲飞。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一初字第1551号民���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08年6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