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8-06-1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初字第10号原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洋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学林、周彬。法定代表人沈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生态产业园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313元,依法减半收取39156.50元,由原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高伯军审判员 陈哲宇审判员 谢红炜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华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