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遂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8-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小洪与张小洪、张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小洪,张朝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遂商初字第60号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洪日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华青松。被告张小洪,农民。被告张朝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小洪、张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17日以被告张小洪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世罗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燕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