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麟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08-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张军民交通肇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麟执字第93-1号张某某交通肇事罪,本院(2001)麟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案民事赔偿执行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1年11月26日对扣押的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黄河100型后三轮摩托车予以评估,并以990元现价折抵了部分赔偿后,此案于2001年11月30日中止执行,本案17978元赔偿未执行。在2006年到2008年恢复清理执行积案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全家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麟刑初字第8号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权利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XX兵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瑞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