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雁民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08-06-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建法与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法,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646号原告赵建法(又名赵建发),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住本市。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怡和大厦A座4层东门。法定代表人陈景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智虎,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法诉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建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