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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08-06-17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金成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攀西高速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交通厅攀西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支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成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攀西高速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交通厅攀西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支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597号原告成都金成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法定代表人韩晓红。委托代理人刘红星、郑德强,四川省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攀西高速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万环路西一段90号10楼。法定代表人杨晓坤。委托代理人陈晓丹,系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四川省交通厅攀西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支队,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长安西路60号。负责人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成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攀西高速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交通厅攀西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支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金成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按撤诉处理,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金成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丽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在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