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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08-06-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段琪绑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琪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碑刑初字第22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琪,村民。2008年3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3月22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刑事拘留,4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8)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琪犯绑架罪,于2008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华萍、被告人段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被告人段琪提议绑架其原打工的旅行社经理之子朱某,同案犯毕永升、杨浩(均已判刑)表示同意,后三人多次对绑架的细节进行了预谋、分工及踩点。6月8日早7时45分许,被告人段琪驾驶租来的银白色丰田小轿车载着毕永升、杨浩窜至本市书院门西安师范附属小学门口,由毕永升、杨浩将被害人朱某(该校四年级学生,男,十岁)哄骗上车,用黑色胶带缠住其双眼,用衣服蒙住其头,并给其注射了“地西判”针剂,待被害人朱某昏睡后,将其放至轿车的后备箱内绑架至本市三民村。由毕永升看守,杨浩和被告人段琪向朱某的家人索要赎金人民币50万元。后公安干警赶到将被害人朱某解救,并当场将毕永升抓获;杨浩于2007年6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段琪于2008年3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段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之父朱晋报案及被害人朱某陈述材料、证人林某、李某、来某、刘某证言、抓获经过、段琪的租车情况证明、车牌照片、电话录音光碟及被告人段琪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琪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段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琪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晓梅人民陪审员  李秀茹人民陪审员  王 岚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