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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8-06-1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杭州天地纺织有限公司与蔡冀加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杭州天地纺织有限公司,蔡冀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杭州天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力耕。委托代理人:谢荣祥。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蔡冀。再审申请人杭州天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蔡冀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6)诸民二初字第3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天地公司申请再审称:2006年1-3月间,天地公司要求蔡冀加工的服装确为20700件,但蔡冀实际交付的服装少了13721件。该事实已由原审法院(2007)诸民二初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根据该既判认定事实形成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请求依法再审。蔡冀未提交书面意见。经审查查明:2006年12月29日,天地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冀赔偿少交的13721件服装的成本费等。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2007)诸民二初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在天地公司与蔡冀讼争的加工合同关系中,蔡冀少交给天地公司服装为13721件。现该判决已生效。本院认为,天地公司在申请再审时提供了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认定的蔡冀已交付服装20046件的事实。因此,天地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王育君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越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