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08-06-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金勾勾针织有限公司与绍兴思美特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金勾勾针织有限公司,绍兴思美特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278号原告绍兴县金勾勾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平国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建红。被告绍兴思美特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觉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金勾勾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思美特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金勾勾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思美特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维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