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西民二终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08-06-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魏海英与刘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毅,魏海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西民二终字第1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海英(又名魏艳艳)。上诉人刘毅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8)灞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毅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为由,于2008年6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毅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刘毅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张 珺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