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慈民一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08-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晓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晓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2237号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江东区百丈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杨巍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迪科(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慈溪分公司技术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景爱萍(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慈溪分公司职工。被告:沈晓波,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晓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王 黎 明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戚海燕(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