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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湖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08-06-16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方庆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杜某,方庆华,沈鄂春,陆月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08)湖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系被害人张则天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系被害人张则天之母。上列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岳金法,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方庆华,农民。2005年1月16日因赌博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治安罚款1000元,没收赌资250元。2007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严哓黎,浙江京衡律师集团湖州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沈鄂春,农民。诉讼代理人冯康年,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陆月树,农民。诉讼代理人朱乐瑛,浙江东方绿洲律��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刑诉(200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庆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杜某以方庆华、沈鄂春、陆月树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08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战士、代理检察员王宗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及其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方庆华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沈鄂春、陆月树各自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方庆华与沈鄂春、陆月树、汪伟、余荣民、李建民等人在本市迪凯乐KTV包厢喝酒、唱歌离开时,碰到至包厢寻找女朋友的陈丽清,被告人方庆华因酒醉无故��了陈丽清一巴掌,陈丽清即叫来朋友张则天、方学平,在迪凯乐KTV门口拦住正欲驾车离开的被告人方庆华等人讨要说法。后经沈鄂春、陆月树等人劝解并答应请对方吃饭,陈丽清等人同意不再追究。正准备离开时,被告人方庆华突然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陈丽清刺去,被陈丽清躲掉,随后方庆华又朝张则天、方学平两人捅刺,并追张则天至府庙转角内才折回,尔后陆月树将被告人方庆华的弹簧刀夺下并将其带离现场。期间,沈鄂春在阻拦方庆华时,右手被划伤,方学平腹部被刺中两刀,张则天胸部被刺中一刀。而张则天在被送九八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锐器刺破心脏而死亡,被害人方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弹簧刀、扣押物品清单、门诊病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沈鄂春、陆月树、���伟、余荣民、李建民的证言,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方庆华的供述和辩解,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庆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杜某诉请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方庆华、沈鄂春、陆月树赔偿丧葬费15427元、死亡赔偿金165300元、误工费1543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人民币362110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人提交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实原告人的身份及与本案被害人的关系。被告人方庆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请均无异议。被告人方庆华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庆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案发时属醉酒,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愿尽力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另提出被害人张某某存在一定过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沈鄂春、陆月树的代理人均提出沈鄂春、陆月树未实施刑事犯罪,亦无须对民事赔偿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方庆华与沈鄂春、陆月树及汪伟等人在本市迪凯乐KTV包厢喝酒、唱歌时,被告人方庆华因酒醉,无故将至该包厢寻人的陈丽清打了一巴掌,事后陈丽清约来其朋友张则天、方学平,在迪凯乐KTV门口向正欲驾车离开的被告人方庆华等人讨要说法。后经沈鄂春、陆月树等人劝解,陈丽清等人同意不再追究。双方正准备离开时,被告人方庆华突然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陈丽清刺去,被陈丽清躲掉,随即又朝张则天、方学平两人捅刺,致使被害人方某某腹部被刺中两刀,后经法医���定构成轻微伤,而被害人张某某胸部被刺中一刀,被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方某某的证言,证实12月19日凌晨零时许,其和张则天在夏威夷宾馆睡觉时,张则天接到陈海峰(陈丽清的别名)电话说在迪凯乐KTV被人打巴掌,叫其与张则天过去看看,其与张就打的到迪凯乐门口,正好遇到陈海峰和张则天的女朋友,并在迪凯乐外面靠府庙的转角处看到几个人准备开车走,陈海峰说就是其中一个打他巴掌。其与张则天等人就上去理论,问对方为什么打人,对方有几个来劝说道歉,并说明天请吃饭算是赔礼。讲好后,陈海峰走在前面,其与张则天及其女朋友走在后面准备打的。对方也准备走了。此时,喝醉的那人突然拿了把10公分左右的匕首下车朝这边冲过来,对方有2、3个人下车拉他,但是没有拉住,其他的坐在车上没有下来。其什么情���都不知道就被捅了两刀后就逃跑,回头看到那人拿了刀在追张则天。后来其听到张则天女友在喊出事了,其跑回来看到张则天躺在府庙转口处,地上都是血,陈海峰打了110。后看到喝醉那人被他朋友拖上车,往湖州大厦方向开去。2、证人陈丽清的证言,证明2007年12月18日23时30分许,其到湖州迪凯乐KTV找季秋霞,碰到朋友张则天的女朋友杨菲,也在那里上班,杨菲说在888包厢见过季秋霞,其与杨菲到888门口时,看到两个男的正从里面走出来,其中一个在其右脸打了一巴掌,其问他为什么打人,那人已经喝醉了,说怎么样,另一男的就上来向其道歉说朋友喝醉了不好意思。其拉季秋霞一起下楼后,就打电话到吴章页的手机,告诉张则天其被人打的事,让他过来找对方谈怎么解决。5分钟后张则天带了方学平过来了。打其的几个男的下楼正欲离开时,其与张则天等人一���走过去叫住那几个人,张则天出面跟对方谈,问他们为什么打人及如何解决,醉酒那个口气很大,一副要打架的样子,其他几个都向其道歉,并称明天请吃饭。这时,那几个人上车准备离开,其和张则天等人也准备离开。之后其看到张则天和醉酒那个男的打了起来,其便冲过去,张则天说对方有刀。那个男子后又拿一把15厘米左右的匕首来捅其。这时对方其他人有的已经上车,有的在拦醉酒那人,方学平和杨菲也站在边上看,离张则天有点距离。其躲开后跑到迪凯乐旁的小超市门口拿了个拖把,弄断木质柄拿在手里,准备过去找他们。这时对方几个已经把醉酒那个拉上车往湖州大厦方向开去。其到府庙那里找张则天时,发现他躺在建行转角的路灯下,胸口大量是血,便打电话报警。3、证人杨菲的证言,证明2008年凌晨0时许,其在湖州迪凯乐KTV888包厢上班时,包厢���有个人喝醉了。之后快到下班时,其出包厢碰到陈海峰(即陈丽清),陈正在找女朋友,其就和陈海峰两人一起找,到888包厢时正好遇到里面唱歌的几个人出来,其中一个喝醉酒的客人打了陈海峰一巴掌,其他客人赶紧拉住他,还向海峰道歉说那人喝多了。其和陈海峰就下楼了,到了楼下陈海峰打电话给张则天,叫张则天过来。不到十分钟,张则天和他朋友来了,在门口遇到888包厢的客人。张则天问对方为何打人,对方怎么回答的,其没听清楚,只看到他们讲了好几分钟,之后张则天转身过来,其和张则天等人准备离开时,那个喝醉酒的客人突然冲过来,先是冲陈海峰过来,陈跑掉了,之后就冲着张则天追来,张则天从府庙门口转角处跑了进去,那人也追了进去,过了没多久喝醉酒的人出来了,到迪凯乐KTV附近上车走了。等其过去看张则天时,发现张已经躺在地��,地上都是血,之后陈海峰就打了110报警。4、证人沈鄂春的证言,证明2007年12月18日晚,其与陆月树、李建民、汪伟、俞荣民、方庆华6人在迪凯乐KTV888包厢唱歌。到19日凌晨0点多准备走时,方庆华喝多了。当时有个小伙子和一个刚在包厢陪过的女的来找女朋友,包厢里没有。当时其跟方庆华在包厢门口,方庆华在那小伙子脸上推了下,他问方庆华干吗,其就上去跟他道歉,说方庆华喝醉了。后来其听到那个被打的在外面打电话说被人打了,让人过来帮忙。其便对包厢里的人说快点买单回去了,要出事了。结帐后走到楼下,看到那小伙子一个人在,大概叫的人还没有到。其与同伴就过去开停在北街建行门口的汽车。其正上车准备走时,包厢门口遇到的那个小伙子和另两个男青年过来,刚来的两个男的问刚才是谁打人,方庆华说他打的。其便上去劝他们说明天请他们吃饭慢慢谈,他们也同意了。其正准备上车时,方庆华又跟对方发生口角,朝他们走过去说了几句就动手。其与同伴上去拉架,听到有个男的说自己被捅了一刀。其拖牢方庆华,右手小拇指被刀划了下,流了点血。陆月树也过来将方庆华拉在地上,一把约15厘米的弹簧刀也掉在地上,陆月树把刀收起来放进口袋。其看方庆华动刀了,知道要出事就上了汪伟的车先走。离开后,其打电话给陆月树,他说他们也离开府庙了,并约好在织里镇碰头。碰面后,方庆华还是醉的。之后其开自己的车回家了,方庆华是汪伟送回家的。5、证人陆月树的证言,证明2007年12月18日晚上,其与沈鄂春、李建明、赵建学、方庆华、汪伟等人在湖州迪凯乐KTV888包厢喝酒唱歌。之后,其听沈鄂春讲方庆华将刚才一个小姐的男朋友打了一巴掌,他怕对方叫人来要吃亏就准备离开。走出迪凯乐门口,其到府庙进口靠颐高数码广场一侧的人行道上把车倒进府庙进口后,李建明、沈鄂春、方庆华上了车。刚想开时,从迪凯乐方向走来三男一女,其中一个男青年在喊刚才谁打人。其与同伴都下车了,沈鄂春和其都上去劝对方,沈鄂春还讲请他们吃饭,对方答应了。其看没事,就转身上车,看到李建明在驾驶室,就坐在副驾驶室,之后其在车里听到沈鄂春喊快下来,方庆华又跑出来了。其马上下车,看到方庆华手拿一把小刀在挥舞,他前面有一个人正沿建行营业部一侧往府庙里面跑,方庆华追了几步没有再追。其怕出事就跑过去抓方庆华手臂但被犟开,沈鄂春也上来抓他手臂也没抓牢,方庆华退了一步,其上去抓了他一把,他被人行道坎绊倒,刀也摔在地上,其急忙捡起刀放进自己口袋。这时沈鄂春先上汪伟的车子走了,事后得知他的手被刀割破了。方庆华从地上爬起后,跟其一起上车,李建明、俞荣民、方庆华和其坐沈鄂春的车离开了,路上方庆华口齿不清,还说要讨刀。上车后联系了沈鄂春,约好在织里集集小镇快餐店门口碰头。到后,方庆华从车里出来,走路有点晃。他们把方庆华按到汪伟车上,和汪伟、俞荣民一起回漾西。12月19日上午9点,其买早点摸硬币时,被弹簧刀划了一条小血痕。6、证人汪伟的证言,证明2007年12月18日晚,其与方庆华、沈鄂春、陆月树、李建明等人在迪凯乐KTV888包厢唱歌。12点多,其一帮人准备结帐回家时,其和沈鄂春、李建明先一起走下去,方庆华和陆月树先出去,余永明在后面。下楼后其一个人到现代广场边开汽车到迪凯乐门口,看到沈鄂春、李建明、陆月树、方庆华和另外3个男的、1个女的站在府庙边上。沈鄂春过来讲方庆华刚才打了人巴掌,其说劝劝好了。沈鄂春就过去劝,并把��己的电话给对方说请吃饭,对方也听劝了,准备往东走,沈鄂春也过来准备上其的车。这时,其从反光镜看到方庆华朝对方那几个人冲过去,沈鄂春就下车跑过去。其看到方庆华和其中一个人面对面身体碰在一起时,那个人转身跑掉。方庆华又去追另一个人,沈鄂春跑过去拦方庆华,陆月树也过去拉,都被方庆华犟开。后沈鄂春重新回到其车上说手被刀划开,劝不了方庆华。其就带了沈鄂春回织里。后来他们几个人在织里集集小镇快餐店碰头。之后其把方庆华带回漾西,把方庆华放在漾西兴旺铝业门口,他自己开摩托车回家。7、证人李建民的证言,证明2007年12月18日晚其与沈鄂春、陆月树、“牙膏”等人在湖州迪凯乐KTV唱歌。后来沈鄂春和“牙膏”站在门口,沈鄂春说“牙膏”在外面把人打了个巴掌,对方打电话叫人了,其与沈鄂春等人便离开���厢。走出迪凯乐时,沈鄂春的车已经停在建行门口,这时有3个男青年拦在车前不让开,陆月树和沈鄂春就下车,陆月树把车钥匙交给其。三个男青年在问刚才是谁动手打人,有个指着“牙膏”,陆月树和沈鄂春把“牙膏”推在身后向对方道歉,说朋友酒多了,明天请他们吃饭,并把手机号码给对方。当时其怕车被损坏就坐到车里,谈好后沈鄂春、陆月树准备上车。这时“牙膏”不知为什么又动手,手里拿着一把刀在追其中一个小青年,从建行门口往府庙里面追去,沈鄂春、陆月树追过去拦。后沈鄂春过来说手被刀划伤了,汪晓峰的车正好开过来,他就上车先离开了。陆月树把“牙膏”拉过来后,与另一个人上了其的车到织里与沈鄂春等人碰头。方庆华一直向陆月树要刀,陆月树没有给。8、证人俞荣民证言,证明2007年12月18日晚,其与沈鄂春、陆月树、汪伟、方庆华等人在湖州迪凯乐KTV888包厢唱歌。次日凌晨0时30分许,其接到妻子电话,便到包厢外接电话。五、六分钟后回到包厢,发现包厢里一个人都没有。走到歌厅外面府庙路口停车子的地方时,看到浙E×××××的本田车开走了,李建明、陆月树、方庆华坐在沈鄂春的浙E×××××别克车里,其上车后陆月树跟其说有2个男的来包厢找人,方庆华打了其中一个一个巴掌,对方叫人来了,争执中,方庆华把其中一个人捅了。后来车开到织里,在集集小镇门口碰头。分开后,其和汪伟把方庆华带到漾西兴旺铝业厂,方庆华开摩托车回家。9、证人朱青青(湖州市北街59号可的便利店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07年12月19日凌晨,其和王丽丽在店里上班。其听到外面很吵的声音,王丽丽出去看了。之后有个30多岁的男的到店内,买餐巾纸擦身上的血。后来其站在店门口看到前面三岔口商业银行边上,有个男的躺在地上,一个女人在边上哭,后来110巡逻车来了。10、证人王丽丽的证言(湖州市北街59号可的便利店工作人员),证实2007年12月18日夜里,其和同事朱青青在便利店上班。后来听到外面有人吵架的声音,其就出去看,看到商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当中的地方听着一辆黑色的汽车,车上有两个人下车,好象与人在争吵。其回到店里后有个30多岁的人来店里买餐巾纸,身上有血。11、证人宋志敏(湖州迪凯乐KTV业主)的证言,证实2007年12月18日晚9时许,其接到陆月树的电话,说他和沈鄂春等人在其KTV888包厢唱歌,请其过去坐一下。其到包厢后发现方庆华也在。其坐了半小时就出来了。次日凌晨,其看到在迪凯乐KTV往建设银行方向转角处,沈鄂春、陆月树他们在和三男一女在说事情,并听��沈鄂春说明天请吃饭赔礼道歉。之后其就回家了,所以后来发生的事情其不知情。12、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立体图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湖州府庙6号楼中段,并从现场提取暗红色斑迹1处、实物提取餐巾纸2张。13、湖州市公安局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①现场转移血迹检出的人血是张则天所留是其他随机个体所留的1.72×1017;②现场餐巾纸上检出的人血是方学平所留是其他随机个体所留的3.61×1017;③弹簧刀刀刃上检出的人血见混合DNA分型谱带,可以由张则天和沈鄂春混合而成;④弹簧刀刀柄上检出的人血见混合DNA分型谱带,可以由陆月树和沈鄂春混合而成。14、吴兴区公安分局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张则天系被锐器刺破心脏而死亡。15、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某某左肋缘下约有1×1厘米伤口,右下腹约有1.2×1.5厘米伤口,系腹部软组织损伤,其伤势构成轻微伤。16、湖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于2007年12月19日8时50分许,抽取方庆华静脉血3ML,经检验,该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MGML。17、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张则天因犯盗窃罪被原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张则天于2005年1月14日刑满释放,未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户口的情况。18、公安机关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方庆华的户籍基本情况。19、被告人方庆华的抓获经过,证实2007年12月19日上午7时,公安机关根据证人提供的线索,在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方庆华家中将其抓获的情况。被告人方庆华的供述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方庆华的家属已���其交纳对被害人张某某家属的赔偿款人民币50000元,该款项现暂存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庆华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用刀捅刺他人并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张某某虽应其朋友陈丽清请求,赶至案发现场向被告人方庆华等人讨要说法,但并未采取过激行为,故其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被告人方庆华案发时因喝酒导致生理性醉酒,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方庆华的家属已代为赔偿部分款项,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沈鄂春、陆月树在被告人方庆华捅刺被害人张某某、方某某时,积极进行劝阻,并无共同侵害行为,其二人无须对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杜某对该二人提出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方庆华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张某某的家属遭受经济损失,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赔偿的数额由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根据被告人方庆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庆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方庆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杜某合计人民币十万元,扣除已交于本院的人民币五万元,尚应赔付人民币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杜某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鄂春、陆月树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武康代理审判员  沈琴法代理审判员  潘轶华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晓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