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08-06-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468号原告:孙某。被告:邵某。原告孙某为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屠李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鲁国强、人民陪审员孙胃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绍兴县王坛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共同生活不到1月,被告即于6月25日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邵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05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绍兴县王坛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不久,被告即于同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计划生育证明、绍兴县王坛镇喻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但由于被告自2005年6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已逾二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离婚后家庭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暂不作处理,可待条件成就时另行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屠李强审 判 员 鲁国强人民陪审员 孙 胃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邹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