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图民一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08-06-1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霍振国与何治兴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振国,何治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一初字第392号原告霍振国。被告何治兴,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振国与被告何治兴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振国于2008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振国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郑权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俊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