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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图民一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08-06-1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霍振国与何治兴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振国,何治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一初字第392号原告霍振国。被告何治兴,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振国与被告何治兴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振国于2008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振国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郑权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俊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