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08-06-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清远与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远,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382号原告陈清远,男,汉族,1954年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西安市未央区林达物资供应站站主。委托代理人余占文,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电子正街69号雁塔商务B座401室。本院受理原告陈清远诉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远撤诉。诉讼费3814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907元。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