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麟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08-06-1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仓奎、张红科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麟执字第12-1号王某某、张某某盗窃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麟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庭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00年2月24日在宝鸡监狱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其言明没有履行能力。经查,两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于2000年6月7日依法中止执行。2008年7月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之规定,依法恢��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无履行能力,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也无可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标的5500元,未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1999)麟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赔偿一部分罚金刑罚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XX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