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08-06-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上海天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与陕西省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天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陕西省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上海天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恒松园4号楼。负责人王金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贤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贤龙,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省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78号。法定代表人王新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宏斌,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康,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天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诉被告陕西省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天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撤诉。诉讼费5409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704.5元。审判员 石丽屛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