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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08-06-1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姚某与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陆军。被告:沈某甲。原告姚某与被告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扣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曾有过一次婚姻,后丈夫因故死亡。1985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比较差,婚后也没有建立感情。1988年8月,儿子出生。婚后,被告的不良习性渐渐显露出来,经常赌博。1999年10月,公安机关还对其作出了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原告的劝告招致被告的打骂,双方经常争吵。自2000年上半年起双方已分开居住,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答辩称,还没有达到离婚地步,最好不离婚。当时拘留也不是因为赌博,是为调查其他案件。关于分居是因为工作上的原因,也未影响到夫妻生活。被告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沈某乙。婚后原、被告为被告赌博及其他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与原告和好。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长,夫妻感情应有一定基础,且婚生子也已成年。引起夫妻不和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被告有赌博行为,且在家庭事务的处理中缺乏沟通。对此,被告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维护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共建和谐家庭,培养和睦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应有可能。故原告的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姚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宇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