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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08-06-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杰与西安瑞联技术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西安瑞联技术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张杰(又名张永利),系陕西省华县莲花寺镇何巷村李西组。被告:西安瑞联技术学校,住所地:本市灞桥区霸陵路31号。法定代表人姚蓉,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楼与被告西安瑞联技术学校招生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西安瑞联技术学校已迁址到西安市未央区,原告张杰于2008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杰自愿撤回对被告西安瑞联技术学校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受理费80元。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