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东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08-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东民初字第857号原告:宗某,女,1957年8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建县人,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陈某,男,1949年10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建县人,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某于2008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宗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宗某预交的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50元、财产争议费3470元,共计3770元,由原告宗某承担1885元,退回原告宗某1885元。审判长 徐荣根审判员 王 莉审判员 邬 钢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