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08-06-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沈国光与何定水、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光,何定水,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461号原告:沈国光。委托代理人:严利锋,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定水。被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大和。法定代表人:张勤良,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沈国光诉被告何定水、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沈国光于2008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86元,减半收取计9,6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