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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08-06-16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沈国光、浙江融兴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沈国光,浙江融兴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65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负责人:蔡璐。委托代理人:盛方。被告:沈国光。被告:浙江融兴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被告沈国光、浙江融兴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于2008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