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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08-06-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许继源与绍兴三印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284号原告许继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泽峰。被告绍兴三印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炳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继源与被告绍兴三印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许继源于200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继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继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48元,依法减半收取4,1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