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麟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08-06-1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杨华、杨杨与苏少波、郝根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丙,苏某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麟执字第83-1号申请人杨某甲,女,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系申请人杨某甲父亲。申请人杨某丙,女,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杨某丁,系申请人杨某丙父亲。被执行人苏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农民。杨某甲、杨某丙与苏某某、郝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麟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杨某甲、杨某丙于200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07年7月2日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苏某某驾驶的渝B·70782号的临时车牌“长安之星”小型客车予以扣押。本案在执行中查明,二申请执行人在诉前保全该车时未提供担保,且车辆实际所有人为郝某某。2008年3月6日,本院委托宝鸡市宝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其现值进行鉴定,但该公司经现场勘验后,认为此车不属其公司评估范围,不予其作价值评估鉴定。对此本院无法对扣押的车辆予以评估变价和折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渝B·70782号“长安之星”小型客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瑞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